武汉海关关于2007年报关员考试分数核查的通知

2008-1-16 17:21:43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考生到海关领取、填写)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及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行政许可公示)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址及办公时间:

  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95号武汉海关1号楼301室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4:15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武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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