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2008-3-26 16:25:53

  1.对象:在职报关员A.报关单填制不规范的报关员B.报关行为不规范的报关员C.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

  2.性质: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3.管理部门: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记分考核量化标准:记分周期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30分(见图表)

  5.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对予以更正。

  6.岗位考核根据海关规定,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取消。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报关员记分已经达到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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