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2008-3-27 16:20:16

  一、概述:

  (一)含义:

  复议申请人主观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可申请,由上级海关复议。

  (二)特征:

  1、 申请人是不服海关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复议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海关;对总署不服的,只能向总署申请复议。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略):

  当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可提请审查该规定,但部门规章(条例)和法律不得提请复议。

  (二)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 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1、  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 维持

  ② 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 撤销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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