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相关知识:特别和差别待遇

2008-6-17 13:50:47

 

  第三部分 特别和差别待遇

  第二十一条

  1.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可以从本协议对这些国家生效之日起推迟本协议规定的适用,但最多不超过五年。选择推迟适用本协议的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应及时通知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

  2.除上述第1款规定外,在本协议其它各款规定适用之后,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可以推迟对第一条第2款(2)项、(3)项和第六条的适用,但至多不超过三年。选择推迟适用本款各项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应及时通知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

  3.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对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协助。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应拟定技术协助计划。除其它措施外,该计划包括人员培养、协助准备实施措施、取得有关海关估价方法的资料和有关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意见。

[1][2][3][4][5][6][7][8]
相关信息
热点关注
关于考生上传电子照片的说明
报关员考试资格学历提高
出口退税系统总体介绍
报关资料:海关的权力
报关资料: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报关资料:海关总署的职责
报关资料:直属海关的职责
报关资料:隶属海关的职责
报关资料:报关与海关管理
报关资料:报关员注册
报关资料:报关员执业范围
报关资料:报关员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