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核准

2008-9-1 9:56:41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核准

  二、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活动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四、申请条件:

  1、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即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货物变更手续。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除按规定不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外)

  2、合同延期、变更申请报告。

  3、变更、延期的合同(正本或已签章的复印件)或外方函电(已签章的复印件);

  4、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除外);

  5、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办理程序:

  1、经营企业申请人向预录入报关行进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预录入;

  2、向海关递交加工贸易合同变更申请材料,填写《南昌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变更核准表》;

  3、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4、海关核准。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再单独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

  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按规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决定书》。

  5、准予核准的,对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6、海关签发变更合同。

  七、办理时限:

  自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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