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11 17:46:31

北京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截止2008年1月29日)。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尽事宜详见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

  办公时间:上午8:15-11:15  下午13:00-15:30

  办公地点:中关村海关宿舍楼1单元601(海淀区知春路59号)

  联系电话:62564644

相关信息
热点关注
辅导资料——报关(一章)
辅导资料——海关(一章)
辅导资料——报关单位(一章)
章节重点分析
08年报关单填制案例分析(六)
08年报关单填制案例分析(五)
08年报关单填制案例分析(四)
08年报关单填制案例分析(三)
08年报关单填制案例分析(二)
08年报关单填制案例分析(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
海关总署第170号令